根据教育部《关于2016年度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教港澳台办[2016]469号文件)、《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及《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启动我校2016年度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。
具体评审办法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条件:
1.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、学制内港澳台本科生、硕士和博士研究生,以及通过港澳台侨学生联考被我校录取的华侨本科生,不包括延长学习年限、停学、停学后复学第一年者;
2.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3.在校期间勤奋刻苦、成绩优良,2015-2016学年无不及格科目;或入学成绩优秀(针对2016级新生);
4.诚实守信,有良好的道德修养;
5.不得兼得其他校级奖学金(包括宝钢港澳台优秀学生奖,详见附件3)。
二、奖项及金额:
1.本科生一等奖每年5000元,二等奖4000元,三等奖3000元;
2.硕士生一等奖每年7000元,二等奖5000元,三等奖4000元;
3.博士生一等奖每年9000元,二等奖7000元,三等奖5000元。
三、评审流程:
1.学生本人申请
由学生本人自愿填写并提交纸版《2016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》(附件1)至院学生工作办公室(大兴校区教学楼3307),电子版《2016院系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》(附件2)发送到:xgb@ss.pku.edu.cn,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2日17:00。
2.院初审推荐
学院依据本通知所列申请条件、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进行评审推荐。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各培养层次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的40%。
3.学校评审委员会终审推荐
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差额终审,根据教育部分配名额、学生申请材料、在校成绩、导师意见、院系推荐意见等综合评定获奖学生奖学金等级,并予以网上公示。
4.获奖学生校内门户登记
名单公示无异议后,获奖学生需通过校内门户进行奖学金登记,相关登记办法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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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2月16日